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573343人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73 條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
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
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
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