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 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 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 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