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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71-1 條
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
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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