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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70 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
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
路營運費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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