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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7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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