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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6 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
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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