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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
,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
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
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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