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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2-1 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
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
,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
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
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
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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