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 、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 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 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