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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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