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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9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
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
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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