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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7 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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