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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6-1 條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
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
、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
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
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
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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