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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5 條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
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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