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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3 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
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
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
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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