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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1 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
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
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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