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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0 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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