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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
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
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
歸公路路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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