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