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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0-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
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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