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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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