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075490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4-1 條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 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 ,由交通部定之。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