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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 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 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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