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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1 條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 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 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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