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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8 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
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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