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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6 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
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
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
,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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