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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
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
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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