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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5 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
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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