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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
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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