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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
    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
    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
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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