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政策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 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主辦機關得於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 參與該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政策評估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