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 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 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 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 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