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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
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
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
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
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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