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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51-1 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
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
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
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
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
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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