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 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 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 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 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 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