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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50 條
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
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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