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967504人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
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
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