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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 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 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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