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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42 條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 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 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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