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967578人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
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
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
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
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