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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9 條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
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
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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