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 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 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