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967669人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5 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
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
然災害復舊貸款。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