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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3 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
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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