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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2 條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對民間機構提供聯合貸款,其組織為公司型態者,就其
與融資有關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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