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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1 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
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
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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