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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26 條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
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
,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
主辦機關得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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