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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25 條
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辦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 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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