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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14 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
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
席或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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