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3220人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9 條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
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
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
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
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