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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6-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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