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 ,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 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