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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74 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
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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