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182506人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26 條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
櫃集散站。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
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
之申請、換發、廢止、貨櫃與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