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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22 條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
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
,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
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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